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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如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改变了共同危险行为仅适用于人身损害领域的缺陷,将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纳入一般规定中,使其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不能以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只能在证明谁为加害人时免责。这一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区别。依后者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免责。侵权责任法修改了这一规则。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造成损害,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够以证明自己没有造成损害免责,其只能够在证明实际加害人时才能免责。立法选择了后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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