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人侵权行为,即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也有学者称其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为人之间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关联性,并且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可分割,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有三个构成要件:
1.既然是“共同”侵权行为,就意味着行为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2.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二人以上的行为直接结合”。这就明确了客观共同侵权行为要求数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构成一个整体成为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中并没有采用这一模式,因为行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在概念上很难描述清楚,只能是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的个案来使之具体化。
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构成客观侵权行为必须具备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不同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是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是各个不同的损害结果的组合。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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