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确定的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即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而是主要依据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故在英美法系中将其称为严格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随着工业化的加速,技术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事故大量发生,极大地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适应这种形势,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一审稿、二审稿中,基本按照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精髓并不是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管其有无过错,受害一方也不用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上述表述没有准确体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可能会被误解为“只有在行为人无过错时才承担无过错责任,有过错时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仍需受害一方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为此,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终表述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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