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共同过错就是数个行为人对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共同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的情形,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两类。后者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共同损害后果应该预见或认识,而因为疏忽大意或不注意致使损害后果发生;
二是数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故意,但可根据案件的情况,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失。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区分行为人的过错形式对于其内部责任的承担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其责任应比过失实施这一行为的行为人要大。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