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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日期:2012-04-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29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适用过错原则时,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对被告具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受害人无法向法院提供符合上述要件的具体证据,在原告提出申请后,法院依职权仍然无法调取足够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上述主张,则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故意来说,在实践当中,通过对行为人行为的调查可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例如,几个人手拿棍棒殴打受害人致其重伤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受害人没有必要就行为人是否故意再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在侵权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基于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由公诉机关予以证明。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采用“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一旦在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受害人只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请,调取相关刑事判决,即可完成对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一般根据以下标准判断。第一,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比如,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特定领域规定了行为标准,行为人若违反了这些标准,就具有过失。第二,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合理注意义务”是指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根据该标准,判断被告是否有过失主要看一般人在被告所处的情况下,如果与被告做出同样的行为,被告就没有过失,反之,则有过失。该原则既不考虑行为人的特殊弱点也不考虑行为人的经验、能力,既不因为行为人经验少、能力低而提高认定其过失的标准,也不因为行为人经验丰富而要求其承担比常人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三,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合理注意义务”主要针对一般人的过失判断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许多有特殊技能和知识的人,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这些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就应当比一般人的行为标准高一些,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自己领域内公认的活动标准。判断某一专业人员是否有过失要看其是否履行了本领域内—个合格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第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考虑到年龄、智力和生理状况等因素,这类人造成他人损害并不必然要求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因为,这类人的行为标准通常低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能就是过失,而对儿童来说就不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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