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又撤诉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那么,有哪些方式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起诉又撤诉能中断诉讼时效吗?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律师相应总结了中断时效具体方法和取证方式: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例如向义务人邮寄限期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向义务人发送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与义务人打电话或面谈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录音取证等;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例如与义务人签订履行协议、还款计划、更换新的借条、要求义务人出具限期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书,或保存义务人同意履行的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可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
此外,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二、起诉即撤诉是否中断时效
前述的四种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实践中遇到心存恶意的人,前面两种情形往往不好用。所以律师引用第三种情形衍生出一朝,起诉但不在法定7天缴费期限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将作撤诉处理,但是有了起诉过的证据,用来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问题来了,这一怪招真的好用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提起诉讼本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情形,但起诉状尚未送达被告原告即撤回起诉甚至原告因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确是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最高院最近有一则案例为上述争议一槌定音。最高院在中宇公司、张某、钟某与黄某及一审被告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驳回再审的裁决书中认为,原审原告黄某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黄某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律师建议
普通诉讼时效虽有三年之久,但总有暂不是最佳起诉时机的情况发生,为了不错过诉讼时效,结合实践经验,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权利人如暂不打算诉讼,应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前一年即着手准备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取得义务人作出的履行承诺并保存相应证据,以中断诉讼时效;
2.如通过起诉再撤诉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应注意取得加盖法院公章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撤诉裁定书作为中断时效的证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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