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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什么是隐私权?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日期:2012-04-1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76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规定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对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比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确定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第二条关于民事权益一款中,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充分体现出立法者对这一民事权利的重视。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采取披露、宣扬.窥视、窃听、偷拍、骚扰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就是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一般有六种情况:

一是侵害私人信息,指非法刺探、调查个人的身体资料、成长经历、社会关系、家庭婚恋、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两性生活、疾病情况、财产状况等各种属于私人范畴的资讯情报。

二是侵害私人活动,指监视、监听、跟踪、骚扰、干涉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比如,在自己家中架设望远镜,窥视对面楼用户家中的活动。再如,雇用或者受雇监视他人私人活动或监听他人私人通话、邮件等。

三是侵害私人空间,指侵害他人的独处空间或者偷窥、私自复制他人日记等抽象的私人空间的行为。前者如未经他人同意,私自或强制翻找他人抽屉、手包等。再如,夫妻二人在家中观看成人影片且并未有任何传播行为,警察在窗外窥视后,撬开房门闯人家中将其拘留,就属于典型的侵害私人空间的侵犯隐私权行为。后者如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偷看他人日记、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四是侵害他人生活安宁,指以电话骚扰、到他人工作单位捣乱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比如,甲女认为乙女与自己丈夫关系暖昧,经常到乙某家中或工作单位进行骚扰,不仅损害了乙某的名誉,而且严重干扰到乙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是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指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私人信息并将所得到的私人秘密予以公布,或者是司法人员、医生、机要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士将其因为工作需要而获知的他人的成长经历、疾病、生活事件等私密信息予以泄露的行为。前者如曾经引起很大争议的网上“人肉搜索”,即利用网络发表信息资源发动网友搜索目标人物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后者如档案管理人员甲在管理档案时发现某乙在十六岁时曾经因为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遂将这一信息泄露给周围同事,构成了侵犯隐私权。再如,心理咨询师未经本人同意将前来咨询心理问题的来访者的真实资料在网上作为案例公布。

六是非法利用他人隐私,指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利用其个人资讯、情报资料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隐私或者超出本人同意范畴利用隐私的行为。比如,某甲未经本人同意将某乙的私人住址作为情报资讯出售给娱乐报刊的记者。

侵犯隐私权以存在上述六种侵权行为方式为必要,但是不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也不以公开的隐私事实对受害人的名誉产生侵害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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