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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日期:2012-04-1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91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一般情况下,为保护公民的肖像权益,行为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再现他人肖像的,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有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不认为构成侵犯肖像权。这种例外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1.使用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比如,新闻媒体、网络传媒为了报道新闻事件、先进事迹、主要活动,而在报纸杂志或网络上刊登转载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政要、学者、被公开审判的犯罪人等照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使用参加具有新闻价值的集会、游览活动的人的肖像。比如,在全国各大公园免费开放的首日,很多电视台拍摄公园游人如织的场景时,必然会摄录、使用到很多游人的肖像,此时,不能认定电视台侵犯肖像权。

3.使用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比如,当前流行的网络拍客。一中年男子骑自行车带着空花盆来到绿化带,将路边装点节日庆典用的花束挖出来栽到自己的花盆里,带回家中。一拍客用手机将该行为的全过程拍摄下来,放到网上,不能认为其构成侵犯肖像权。

4.为特定目的而使用肖像。比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民,在报纸、网络、小区、街道等粘贴附有照片的寻人启事,为通缉罪犯而在各种公共场所张贴通缉照片,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照片,都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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