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山寨”是当今的流行词汇,从最初的“山寨手机”、“山寨笔记本”到“ 山寨春晚”、“山寨天安门”、“山寨白宫”等,不胜枚举。山寨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我们认为不应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山寨手机”为例:
山寨手机的发展经历了简单模仿、真假难辨和设计创新几个阶段,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山寨手机”既包括仿制知名品牌产品的机型,也包括一些创新设计机型。
1对于整机完全复制模仿知名品牌手机,这类手机的外观设计与被仿品牌相同或相似,且既没有在中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也没有获得知名品牌对外观设计许可使用的授权,那么这种山寨手机应该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
2对于山寨手机使用或模仿其他品牌注册商标标识或者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可以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3对于山寨手机模仿知名品牌手机的设计元素进行设计的情况,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很难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也就是说,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足以误导消费者的选择,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
4对于仅是借鉴知名企业的外观设计,主要还是靠企业自身能力研发创新,产品对于知名品牌的模仿借鉴并不足以误导消费者,只是因为并非知名品牌而被称为“山寨手机”的情况,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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