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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什么是擅自创制他人肖像行为,照相馆擅自留存照片、底片的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日期:2012-04-1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46次 [字体: ] 背景色:        

1.什么是擅自创制他人肖像行为?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偷拍权利人照片,画家对权利人进行素描绘画写生,拍摄权利人影像用于电影背景等都属于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如果权利人被偷拍或素描过程中发现,并且有主动配合的行为,可以推定其默示同意。当然,如果画家以某些人的某一动作或某一形象为原型创作性地绘画,画像本身并不能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形象,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照相馆擅自留存照片、底片的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照相馆或影楼为顾客拍照后,未经顾客同意,留存照片、底片或电子相册等行为属于擅自拥有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是,如果顾客与照相馆或影楼签订合同的格式条款里有拍摄方将留存顾客底片、照片或电子版几个月的内容,顾客也未对该条款提出异议,则认为顾客已经对照相馆、影楼的留存肖像行为表示同意,不能再认定对方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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