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员塑造的角色是否具有肖像权?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表演者在舞台、影视剧中饰演的角色是表演者的创作,角色的肖像是表演者塑造的人物的肖像,不是表演者本人的肖像。所以,如果有经营者为了营利,擅自使用这种角色肖像,一般不宜认定为侵犯肖像权。但表演者塑造的角色形象包含了其创作努力,擅自使用不属于侵犯肖像权范畴,并不意味着使用者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仍然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表演者可以依据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2.侵害肖像权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害肖像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必须有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布、陈列、复制、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具有主观过错。这种过错一般情况下为故意,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但是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过失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可能性。
3.必须没有阻却违法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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