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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什么是侵害生命权?侵害生命权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日期:2012-04-1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55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生命权是公民享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侵害生命权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侵害生命权一般会同时触犯刑法和侵权责任法。在刑法中,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使是杀人未遂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的诉讼法律规定,构成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据侵权法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所以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人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但如果是杀人未遂,在侵权法中不属于侵害生命权的行为,而应该认定为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

侵害生命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既包括违法的作为也包括违法的不作为,前者比如行为人违章驾驶撞死受害人,后者比如幼儿园老师看见小朋友之间互相打架,一方用砖头将另一方打死,而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但是,违法的不作为要求以加害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

2.主观上,一般要求行为人要有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也就是只有行为人因主观上的过错致人死亡,才能构成侵害生命权。但在特殊侵权场合下,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没有主观过错,也要承担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比如,在高空危险作业中,吊车车臂出现故障水泥板掉落砸死路人甲,施工方尽管没有过错也要构成侵害路人甲的生命权。

侵害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侵害生命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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