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我国有学者提出过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主张,认为对胎儿身体利益的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胎儿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将胎儿作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少见,加之胎儿身体利益受损的致害原因非常复杂,现有的医疗科技很难明确其中的因果关系。所以,如果实践中出现这种案例,一般情况下,只能以孕妇自己作为被侵权人提出侵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