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一条款既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也是有关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具体规定,即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民事权益。该条款之所以未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限制为“民事权利”,而是定为“民事权益”,主要考虑到受认识能力所限,立法者不可能毫无遗漏地总结现实生活中应该规定的“民事权利”,更不可能规定未来可能出现的“民事权利”。若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限定为权利,将会使得权利之外的诸多利益无法获得保护。因而,本条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限定为民事权益。因为,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尚未被法律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合法利益”,可为民事主体提供充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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