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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都有哪些常见的管辖问题

日期:2022-09-22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都有哪些常见的管辖问题

当前,各类教育培训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常见。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重点关注培训内容、课程价格等主要条款,但却可能忽视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条款,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想要诉讼维权,却不知如何选择正确的争议解决机构。本文将通过四个案例,为您解读教育培训合同常见的管辖问题,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争议解决途径,走好维权“第一步”。

1.合同未约定管辖或仲裁条款,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小赵报名参加了春蚕培训学校的小提琴课程,双方签订《小提琴授课协议》,合同明确了课程内容、课时数量、课程价格、授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宜,但却没有对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或以何种程序解决进行约定。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小赵未能顺利上课,故要求春蚕培训学校退还培训费。由于春蚕培训学校住所地位于海淀区,小赵便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合同履行地’。正确理解适用本条款,应将应将‘争议标的’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小赵与春蚕培训学校在《小提琴授课协议》中并未约定管辖或仲裁条款,应适用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春蚕培训学校的住所地位于海淀区。就“合同履行地”而言,《小提琴授课协议》中并未载明合同履行地,小赵的诉讼请求为“退还培训费”,该诉讼请求指向了春蚕培训学校提供培训服务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其他标的”。故,履行义务一方即春蚕培训学校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海淀区,海淀法院具有管辖权。

2.合同中载明的公司地址

是否作为约定管辖连接点?

蜡炬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求职考试培训的机构,注册登记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钱同学与蜡炬公司签订《考试培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培训内容、价格等事宜,并约定了“奖励金”机制:若学员顺利通过考试,蜡炬公司将返还所缴学费的30%作为“奖励金”。此外,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蜡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在首页载明“蜡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

然而,在小钱同学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后,蜡炬公司并未履行“奖励金”返现的承诺。小钱同学与其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公司地址,该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本案中,小钱同学与蜡炬公司在《考试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蜡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蜡炬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位于海淀区,但《考试培训合同》中载明的蜡炬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某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某区的公司地址作为本案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海淀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小钱同学应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或无效咋办?

孙先生为女儿报名了桃李国际学校的高尔夫球课程,双方签订《高尔夫授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可在北京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两个月后,桃李国际学校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孙先生欲追回未使用课程的部分学费,由于桃李国际学校住所地位于海淀区,遂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中,孙先生与桃李国际学校虽然在《高尔夫授课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在北京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是,北京地区目前存在多家仲裁机构。显然,双方仅约定“北京市”范围但未写明所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全称,无法明确唯一的仲裁委员会,属于仲裁法第五条“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该仲裁条款无效。综上,由于孙先生与桃李国际学校在《高尔夫授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应适用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法院。由于被告桃李国际学校住所地位于海淀区,海淀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此特别提示,我国的仲裁机构多位于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直辖市,但并非根据行政区划层层设置,其他市可能根据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一个市中也可能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拟制合同文本时,可以写明所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准确全称,以形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4.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条款还能到法院起诉吗?

李女士在雨润公司购买了“24天程序员速成计划”课程,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若发生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但是,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雨润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就该条款向李女士进行提示,李女士亦未详细阅读合同文本便匆忙签字。缴费后,李女士发现雨润公司早已濒临倒闭,遂诉至公司住所地的海淀法院,请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案中,李女士与雨润公司在《培训协议》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这一约定表述明确,足以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因此,海淀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李女士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提示,当事人若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本案中,李女士若主张涉案合同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希望撤销仲裁协议、通过诉讼程序维权,可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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