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定地役权?
根据《民法典》第373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374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地役权且地役权不适用强制登记制度,如果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而未登记的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