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权?
根据《民法典》第372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条规定的是地役权制度。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相邻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土地或者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土地的利用,以提高自己土地效益的权利。由此可见,地役权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例如,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5000元。本案例中,甲享有的地役权是基于对乙权利一定的限制实现的。甲对因行使地役权对乙造成的损害,本着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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