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生效?
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上采取的是登记要件模式,即登记为物权生效的法定要件。根据《民法典》第349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一种,其设立也应以登记为要件,即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生效。只有进行了设立登记,将设立内容登记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才能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