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可以自证不具备破产原因
裁判要旨
债权人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主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继而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若债务人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能证明公司资产大于债务,则应认定债务人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9日,中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利润款300万元及利息。
因甲公司未履行,乙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
嗣后,乙公司以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中院申请对甲公司破产清算。
随后,甲公司提交2017年、2018年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抗辩其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债务之事实,不同意破产清算。
本案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均裁定甲公司不满足破产条件,驳回乙公司的申请。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其2017、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表明,甲公司资产大于债务,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二审法院对乙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解析
一、对债权人而言,只要能够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例如依据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作出的认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就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必因暂无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还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而放弃申请破产清算。
对债务人而言,收到法院关于破产申请的通知时须在7日内及时提出异议,异议的对象是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即使对部分到期债务暂时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况,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可能有多种,这些原因并不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充分条件,因此异议重点应放在上述两项破产原因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可用以证明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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