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想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306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比如,甲乙丙各占一共有财产的20%、30%和50%。甲想对外转让其份额,甲必须首先告知乙和丙。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也就是说如果乙和丙也想买甲的份额,甲就不能转让给其他外人。而如果乙和丙都想购买其份额怎么办呢?两人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按各自的份额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乙可购买甲份额的7.5%;丙可购买甲份额的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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