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搭朋友乙的便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损害的,甲应找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由驾驶机动车的乙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乙是无偿提供搭车便利的,出于公平原则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减轻乙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