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产品在进入流通后发现缺陷,但生产者、销售者听之任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生产者、销售者对进入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担有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履行这一责任或采取措施不力的,造成损失扩大后果的,不但要对造成的损失负责,而且要对扩大后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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