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如果产品在进入流通后发现缺陷,但生产者、销售者听之任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21-03-24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4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果产品在进入流通后发现缺陷,但生产者、销售者听之任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生产者、销售者对进入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担有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履行这一责任或采取措施不力的,造成损失扩大后果的,不但要对造成的损失负责,而且要对扩大后的损失负责。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