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登记已办婚礼 婚姻无法维持彩礼该咋办案例解析
近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受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被告均服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曹某与被告万某于2016年9月9日在网吧玩耍相识,后经几个月恋爱交往,于2018年正月经媒人证实订婚认亲,2018年正月初四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曹某向万某支付彩礼及金银首饰费用二十三万元。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由于工作需要,原告与被告两地分居,分多聚少,一个月原告回家一两次,偶尔因琐事发生矛盾争吵,后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也不同意返还彩礼。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万某及其父母连带返还原告彩礼等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1、曹某杰与万某是两个人之间要返还彩礼,万某父母是否应作为本案被告;2、婚约彩礼纠纷的彩礼数额如何确定。
庐山市法院认为,1、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实践中,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居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多争议。《民法典婚姻解释篇一》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判定标准。同时,彩礼给付方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彩礼的数额,法院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剔除已清退部分,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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