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能否作为返还彩礼的依据案例解析
【案情】
谢某某与周某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时谢某某给付了彩礼款188000元并购买了金银首饰。订婚之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因谢某某与周某之间出现矛盾,为了断双方关系,周某遂向谢某某出具借条,承诺还清谢某某244000元。谢某某催促周某返还彩礼未果,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分歧】
关于周某出具的借条能否作为谢某某要求其返还彩礼款的依据,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自愿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向谢某某承诺返还彩礼款,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借条可以作为谢某某要求其返还彩礼款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某与周某之间系婚约财产纠纷,而周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适用借贷关系的相应规定。故借条不应作为谢某某要求其返还彩礼款的依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归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之内,其生效条件、实现条件、效力强弱、负担有无及轻重、受到怎样的对抗等均可能大有不同。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不作辨析就一并审理,法律的适用也将发生错位,容易导致案件处理不当,甚至出现错判、误判的结果。
对于周某出具的借条,因谢某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不宜以该借条作为返还彩礼数额的依据。本案作为婚约财产纠纷,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需结合谢某某与周某同居生活时间、双方各自过错、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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