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打印的遗嘱性质应如何认定案例解析
【案情】
李某因患重病,想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遂自己在家用自己电脑写好遗嘱并打印出来,在遗嘱后签上自己名字和日期,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归小儿子所有。李某去世后,两个儿子因该房屋如何继承产生纠纷,小儿子认为李某遗嘱有效,房屋应归其所有,大儿子则认为李某的遗嘱不属于法定有效的遗嘱,应该按法定继承来分割该房屋。
【分歧】
对于李某自己打印的该份遗嘱的性质认定,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该份遗嘱无效。理由是不符合法定五种遗嘱的形式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该份遗嘱为自书遗嘱,理由是该份遗嘱是李某自己书写。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该份遗嘱在形式上不属于法定五种遗嘱的形式,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视为自书遗嘱。
【管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该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
上述五种遗嘱形式并没有包括本文中所说的用电脑打印的方式。但现实中电脑书写已经逐步取代笔墨书写,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对立遗嘱人自己电脑上打字并打印出来的遗嘱,该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打印的遗嘱不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见,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书写或者打印,并由见证人在场并签名。李某自己打印无见证人显然不符合,故不属于代书遗嘱。
而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在形式上要求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强调的是书写,显然李某的遗嘱在形式上也不符合,不能直接归结于自书遗嘱。笔者认为,不管是立遗嘱人自己亲自操作电脑打印遗嘱,还是委托他人代为打印所立的遗嘱,只要该份遗嘱能真实表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且打印出来的遗嘱经过立遗嘱人校对确认无误,皆可认定为自书遗嘱。根据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立遗嘱人只需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最后注明年、月、日即可,无需见证人或者打印者的签名。本案中李某虽然生病,却可以自己电脑书写,具有操作计算机的能力,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将其打印的遗嘱视为自书遗嘱认定。
综上,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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