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受扶养人)与受遗赠人(即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于其死后全部或部分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协议以遗赠和扶养为主要内容,其中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而遗赠人将自有财产指定在其死后移转给扶养人所有的同时,享有接受后者扶养的权利。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平等、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弘扬扶助老弱病残的良好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它为我国继承制度所独创,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对于扶老养老,减轻社会、国家负担,维持社会团结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双务有偿性。即协议确立了主体之间有偿互利的关系,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权利义务具有对等互动的特性;(2)诺成要式性。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生效,并且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法律行为的结合性。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遗赠人给予扶养人遗赠财产的义务则在其死后才能实现;(4)主体的特殊性。作为协议的主体,遗赠人一方应是自然人,扶养人一方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其中,扶养人如为自然人的,其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即受遗赠人的扶养义务和得到遗赠的权利,以及遗赠人得到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根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以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且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二是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以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另外,如果一方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这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导言。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份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遵循老有所养、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遗赠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3、 扶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受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财产所有权证明和遗赠财产清单,
5、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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