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之间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吗案例解析
【案情】
冯某与章某系夫妻,在镇上自建了一套房子,生育了甲、乙、丙三个孩子。甲为姐姐,乙、丙为弟弟。甲先天性残疾,无劳动能力,未婚未生育。在甲52岁时,冯某与章某相继去世。甲、乙、丙三方达成遗赠抚养协议,甲、丙放弃房屋继承权,房屋归乙所有,由乙负责甲的生养病死。若干年后,乙反悔,拒绝抚养甲。乙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
【分歧】
关于甲乙丙三姐弟之间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有效。遗赠抚养协议系甲乙丙三姐弟之间签订的,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至于乙反悔违约,按照违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甲乙丙三姐弟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牵连关系,不是遗赠抚养协议的适格主体,因此协议无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病死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之间具有抚养牵连关系。因此,遗赠抚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组织与被抚养人签订。本案中甲乙丙三姐弟具有法定的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适格主体,乙要求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分得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甲为残疾人,且无子女,应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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