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2年12月,居民刘某在商场看到一则介绍某品牌复读机的海报,并附有一张产品外形图片,于是他便花200元买了一台。回到家后,刘某的女儿依照说明书的介绍开始使用该复读机。使用中发现,该商品缺少说明书中说明的自动报时、语音纠错两项功能,且外形与海报中展示的产品图片有较大差异。当刘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时,商场负责人指着家电柜台上的一行“店规”说:“这上面不是说得很明白吗?‘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我们也没有办法。”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予退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作出的“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等规定,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予以撤销,遂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近年来,人们到商场购物时,常常在经营场所看到“偷一罚十”、“商品售出,概不退货”等一类的店堂告示。一旦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这些早已规定好的店堂告示作为“挡箭牌”推脱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具体到本案,在刘某按价付款后,商场却没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在这种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商场有义务给刘某退货退款,但其却以店堂告示为由拒绝退货,实际上是自行免除其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这一自我免责的作法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
但是,经营者自行设立的这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并非全部无效。例如“假一赔十”,就是商家对消费者作出的经营真货的承诺。也就是说,只要顾客在该商店买到假货,商店愿意承担赔偿十倍货款给消费者的义务。这种承诺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一旦买到假货可据此向商家索赔。
相关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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