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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未经旅客同意,旅行社擅自“转团”可以吗?

日期:2012-04-0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13次 [字体: ] 背景色:        

由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旅游局制定的北京市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1日起正式启用。文本明确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其擅自转团,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过去容易引发歧义的“转团”“脱团”“实际损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重要名词做出了统一解释。其中,“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意外事件”是指因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旅游者到旅行社报团后能否最终成行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要看最后的报团人数是否达到成团人数。对于未达到成团人数时应该如何处理善后的问题,过去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经常发生纠纷,最主要的还是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团。鉴于能否成团的不可控性,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文本还提供了不成团后的四种处理方式供双方当事人选择,包括改签出团、解除合同以及两种转团方式,旅游者如果不同意旅行社所转的旅游团队,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直接解除,旅行社要退还旅游费用,而不得强行将旅游者转团。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对于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购物或自费项目,旅行社要自行承担自费项目的有关费用;若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每次则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此外,北京市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还对行前解约机票退款问题作出规定: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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