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被《民法典》规定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1033条列举了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典型行为。该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入的私人生活安宁。例如,某人给他人发送大量的垃圾邮件。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例如,某酒店私自在房间内安装摄像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例如,下属监听上司的电话。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例如,某人私设望远镜偷看他人浴室。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例如,公司私自处理员工个人邮件。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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