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照片使用人对于拍照行为已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但对于照片的使用用途及方式未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那么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呢?
由于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客观真实反映。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肖像上所体现的公民精神利益、人格利益的一种人身权利,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我认为,在这项不明确的约定中如对照片的使用用途确实以营利为目的了,故该项行为产生的效果是明确的,使用此肖像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行为中,主要因素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在现行法律来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亦应征得被使用者的意见。但是应当强调的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途径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律原则上又有直接使用得通例。此外,是否构成侵权还是要看被使用的肖像与营利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问题2电脑游戏中的虚构人物肖像权进行注册,未经同意使用的,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吗?用名人的照片与自己的照片合成在网上传播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呢?
随着社会高科技的飞速发展,运用高科技手段的案件越来越多,在电脑游戏、虚拟的网络中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也是屡禁不止。肖像权是一项人身权,只有在现实生活中的人才又肖像权,虚拟的人物是没有肖像权的,因此在网络游戏中虚拟的人物并未侵犯其肖像权。但是,虚拟的人物是一种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利用知名人士、公众人物的知名度给自己做宣传,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和自己的照片合成为自己做宣传就是侵害到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3肖像权系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随着公民的出生而产生,随着公民的死亡而消灭。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是否得到保护?应当由谁来维护死者的肖像权?经死者同意的肖像使用权能否在其去世后继续使用?
参照最高院有关人身权利保护的有关司法解释,应该对死亡公民的肖像使用权予以保护。《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因此自然人死亡后,其肖像权应当由其子女等近亲属来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死亡人生前授权或其近亲属同意擅自使用死亡人肖像的行为,应当视为侵权行为。因为死亡人肖像对其近亲属有着精神、情感及经济上的特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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