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被陈某追打的情况下,慌忙拿起铁片防卫,不料误伤旁边的王先生。王将李告上法庭,要求其与陈某共同赔偿。闵行区法院认为,李女士对砸出金属片可能对旁人造成危险疏于注意,应负次要责任。遂一审判决陈某担责80%,赔偿21624余元,李女士担责20%,赔偿5406余元。
慌忙中自卫砸伤旁人
2008年7月12日晚,王先生在厂门口小店买饮料时,遇到喝酒后的陈某找人。陈某认为王未告知其实情,便趁着酒劲要追打王。王先生慌忙逃至厂区车间。正在车间工作的李女士不知情况好奇注视,被陈某认为“居心叵测”,便持铁棍朝李女士砸去。李女士急忙操起大金属片朝陈某砸去,不料伤及王先生,致王先生右前臂外伤。
经鉴定,王先生构成轻伤,右前臂受切割创,并伴有多根伸肌腱断裂等,其损伤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王先生认为,受伤是因陈某无故殴打引起,而李女士虽属误伤,但也应担责,故于今年2月23日将李女士和陈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2.7万余元。
女子称其“正当防卫”
陈某对事发过程无异议,但认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王先生的受伤并非自己造成,故应驳回诉请。
李女士辩称,王先生受伤发生于2008年7月12日,且手的受伤是明显的伤害,故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但直到起诉,未曾向本人主张权利,现已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丧失胜诉权。另外,当时陈某追打王先生至其工作的车间时,因陈某无故用铁棍殴打自己,其拿起铁片是用于防卫陈某的暴力攻击,而因王先生冲过来才误伤,所以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故无须担责。综上所述,应驳回诉请。
疏于注意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委托鉴定过程,依法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故两被告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李女士当时所遭受的不法侵害来自陈某,故其正当防卫的抗辩适用于陈某;但现在主张权利的是王先生,王先生非不法侵害人,故李女士的抗辩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要件不符而不能成立。
综观纠纷事实,无论前期陈某向无辜的王先生追打,还是后期对本无牵连的李女士殴打,其过错责任均在于陈某,而王的受伤是源于李反抗陈某的殴打行为时造成。如果需追究李的责任,也仅在于李当时疏于注意其砸出金属片对旁人会造成的危险,故确认应由陈某负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又因两被告间的行为非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也非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故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两被告应各负其责。王要求两被告共同担责,缺乏事实依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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