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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网络中受到名誉权的侵害,受害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2-03-3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精神残疾男子遭网站恶搞传播者被判赔偿2万元

患有精神残疾的北京市延庆县人张某,由于着花袄、梳小辫在街头溜达的照片被多家网站入选“整蛊版之‘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的组图,作为监护人的张某女儿将传播恶意搞笑照片的一个网站起诉到法院。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6月18日一审判决,此案被告北京某信息咨询中心在某经济网上以登载10日声明的形式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同时给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据悉,今年63岁的张某平时喜爱着女装、梳小辫出入,两年前来北京城购药,在街上被人偷拍并上传网络,因此成为网络“红人”。张某监护人认为,某经济网未经他们许可而擅自发表原告的照片并有不当的言辞,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因此要求网站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审理法官认为,原告张某系精神残疾,属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因精神情况可能做出一些有别于常人的行为,社会应对这样的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帮助,而不应对其一些有别于常人的行为进行嘲笑、讽刺,更不应以此取乐。

审理法官说,被告在未经原告张某及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张某照片,已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同时,依该照片所登载栏目及相关旁注内容可明显体现出恶搞、嘲讽之意,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被告某经济网虽一再声称未在其网站发现如上照片,但依据京华时报报道该网站在接到记者电话后即删除了相关内容,且网站在庭审中对报道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报道,故被告中经网称从未上传过上述照片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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