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凭公证遗嘱,登记机构是否可以直接办理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证遗嘱是否有继承权公证书效力,当事人仅凭公证遗嘱,登记机构是否可以直接办理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分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有观点认为公证遗嘱与继承公证同等效力,可凭公证遗嘱直接办理继承。但本文不赞同此观点。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42.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且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其撤销、变更需经法定程序进行或以新立公证遗嘱替代。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于设立公证遗嘱时,继承尚未发生。立公证遗嘱后到被继承人死亡期间是否有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不得而知,因此,笔者认为登记部门不宜仅凭公证遗嘱办理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实务建议:如公证遗嘱继承人无法提供公证部门的证明为最后一份有效公证遗嘱的材料的,本次继承事项须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配合完成。即公证遗嘱继承人全体到场,提交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所有法定继承人认定该份遗嘱为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的书面材料、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接受询问、签订具结承诺,并经公示无异后予以办理登记。具结承诺内容宜包含但不限于:本次提交的遗嘱为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遗嘱载明继承人没有放弃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对本次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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