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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导入及裁诉标准
(一)案例导入
被继承人许德麟,××××年与王某结婚,婚后共生育四子四女。许德麟去世后,其妻子主张遗嘱继承,并提交了被继承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在该遗嘱中按有两枚手指印,并加盖许某印章。对该遗嘱的真实性,部分子女不予认可。在原审过程中,因部分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并申请鉴定,然因检材无法满足鉴定的要求致使鉴定机构退件。
(二)裁诉标准<参见(2017)最高法民申2780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合议庭认为:许某1等否认遗嘱的真实性,但其均是对遗嘱的真实性从形式到内容等不同角度提出质疑,而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最高院维持了一、二审关于该自书遗嘱真实性的认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二、自书遗嘱纠纷的实务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其中,《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本文旨在探讨自书遗嘱纠纷中的实务认定。
(一)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顾名思义,自书遗嘱必须满足的形式要件,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署自己的名字,还要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在诉讼中,如果自书遗嘱在形式上都不满足法律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遗嘱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1985年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二)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
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指自书遗嘱记载的内容是否系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在实务诉讼中,自书遗嘱实质要件的认定,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因素来综合评判,形成一个遗嘱继承的完整证据链条。
1、真实性考量因素之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庭陈述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实务诉讼中,继承纠纷会将所有继承人都列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各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庭陈述绝不会完全一致,既会有矛盾之争、也会有重叠之处,其中重叠部分需要引起我们的警觉,很有可能这就是我们想要的案件事实;亦或者是,从各被继承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言词倾向,也可以倒推出案件的事实情况。
这种倒推出的案件情况,并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还要结合其他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来综合还原、认定。
2、真实性考量因素之遗嘱内容的分解验证
在各方对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且均无法提供直接、有效证据来证明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遗嘱记载的内容对于真实性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从整体上来看,无法鉴别真假。但是,我们可以将遗嘱的内容分解验证,从而求得遗嘱的真实性。具体方法为按照遗嘱描述的事实部分拆分遗嘱,让遗嘱记载的每一个小事实都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或者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相佐证。在每一个小事实都得到充分验证的情况下,那么遗嘱的真实性问题也就不言而明。
3、真实性考量因素之举证责任的分配
当然,若诉讼参与人能提交适合笔迹鉴定的检材,直接根据鉴定结论经质证后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困难就困难在各方均无法提供比对样本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遗嘱的真实性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条明确了在继承纠纷中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其中主张遗嘱继承的诉讼当事人有义务举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而反驳遗嘱真实性的当事人也有义务举证来反驳遗嘱的真实性。这就使举证责任的分配陷入困境,到底遗嘱的真实性应该由谁来举证证明?
在实务诉讼中,法院会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举证距离的远近及鉴定样本提供的便利等因素,来综合评判举证责任的分配。
若有能力举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或反驳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该诉讼参与人拒不履行举证证明的义务,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真实性考量因素之风俗习惯、逻辑认知
继承纠纷隶属于家事纠纷,而家事纠纷不仅仅事关财产分配,也涉及人身关系。被继承人及各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习惯及思维方式,或多或少的都会受到本地区习俗的影响。
在具体案件中,对遗嘱真实性问题的考量,也要看自书遗嘱记载的内容是否与本地区习俗相悖。若遗嘱记载的内容悖离本地区的习俗,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真实性,因为被继承人完全有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喜好留下遗嘱。
但是,若遗嘱记载的内容与本地区的日常风俗及逻辑认知相印证,则遗嘱的真实性可能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5、真实性考量因素之遗嘱所要维持的占有秩序
在各方对遗嘱的真实性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案涉遗产的占有、保管也是推定遗嘱真实性考量的重要因素。
在通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所留遗嘱应是其生前真实意思表示的延续,其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名下的财产顺利过度到其指定的被继承人名下;否则也就不会存在留有遗嘱的必要性。
若遗嘱的内容,旨在维持现有的占有及控制秩序,那么遗嘱的真实性也就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否则, 应值得怀疑。
三、结语:综合各因素认定
在各方诉讼参与人均无法提供强有力的直接证据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应统筹考虑诉讼参与人的法庭陈述、遗嘱的内容、本地区的风俗及各方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综合认定遗嘱的效力问题,维护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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