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和小薇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小薇与同学合作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五人,小薇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冯某与小薇的婚姻出现严重问题,一直想离婚,可是又担心分不到妻子的股份,毕竟是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投资的,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一份。在冯某多次与妻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冯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那么,关于股权,冯某与妻子如何分割呢?
律师说法
实践中,关于离婚中股权分割比较棘手。冯某先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要是同意,冯某可以成为股东,分割小薇一半的股权;如果股东不同意,就应该购买股权,然后冯某再和小薇分配变现的现金;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冯某成为公司股东。为了避免离婚后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冯某尽量拿到股权的变现,不要成为股东为宜。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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