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能退吗?
法院终审认为,考虑到男方的经济条件,女方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福州新闻网讯 大力(化名)和小萍(化名)结婚不久就闹离婚。大力声称自己为办婚礼负债4万元,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并让小萍返还已收取的3.3万元彩礼。近日,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判令小萍应酌情返还大力2万元礼金。
法院一审判决 不必返还彩礼
大力和小萍于2000年认识,2006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5月6日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两人因生活琐事时有发生争吵。2006年5月17日,两人再次发生口角,互相扭打。小萍当天就离家出走,此后与大力分居。
2006年6月,小萍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令双方不准离婚。2007年,她再次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鼓楼区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由于双方曾共同生活,因此小萍收取的彩礼3.3万元不必返还给大力。
大力要求双方共同承担4万元债务,由于该笔债务是他以个人名义向同学借的,小萍不知情,大力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结婚开支和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这笔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小萍不必承担。
一审宣判后,大力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终审判令 酌情返还2万元
大力认为:4万元确是他以个人名义在双方结婚登记后的次日所借,明显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且大力已将该款项用于婚礼的各项开支。他在一审时已提供了婚宴、婚纱照等婚礼花费的发票、票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同时,他和小萍婚后即外出旅游数天,至小萍离家出走,双方在一起的时间不足一周,小萍应返还3.3万元的彩礼。
小萍则反驳称:大力提供的4万元借条是他在登记结婚后的次日单方所借,出借人是大力的好朋友,两人有利害关系,该债权人证言可信度很差。同时,据法律规定,夫妻只要共同生活过,彩礼就不应返还。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当事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大力以其个人名义向同学借了4万元,且无法证明这笔债务用于结婚和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该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彩礼是否要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同居时间较为短暂,且大力负有个人债务,若不返还彩礼将造成其生活困难。因此,法院酌情判令小萍返还大力彩礼2万元。
本文来自:福州新闻网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榕法)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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