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日,我去电子商城看手机,因手机价格与营业员未达成协议而不买,结果营业员却以真机已被我试用而卖不出去为由,让我买下该手机,或者赔偿200元手机磨损费。对于该营业员的行为,我应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此外,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了国家、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案中,该电子商城营业员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侵犯了你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就是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该营业员的种种理由事实上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与该店负责人员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等途径,以上途径均行不通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该营业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你的请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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