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被判无效
丈夫在离婚前,将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洗浴中心转到其父名下,试图转移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让无效,并判决丈夫给付前妻21万元经济补偿。
王萍(化名)和张石(化名)原是夫妻,2005年10月,二人筹款42万元作为首付,以张石的名义购买了坐落在本市河西区一洗浴中心的经营权和设备,并约定如果未付清转让费该洗浴中心不可转让他人。
2006年7月,王萍和张石将一处房产卖掉,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洗浴中心的欠款和经营。
2007年,王萍和张石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萍仍与张石一起经营洗浴中心,并在此居住。但在二人离婚前,张石在未经王萍同意的情况下,与自己的父亲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洗浴中心的经营权、设备全部转让到其父的名下。王萍得知后,一纸诉状将张石告上法庭,要求对洗浴中心进行分割。
原审法院认为,王萍与张石原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洗浴中心,同时二人将房屋出售后,将所得款偿还了借款,应认定洗浴中心属二人共同享有。张石在离婚前擅自将洗浴中心转让是无效的,其行为侵犯了王萍的合法权益,张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张石现仍实际经营洗浴中心,并以此为生活来源,应将洗浴中心的经营权和设备判归张石所有,同时酌情将首付款的二分之一给付王萍作为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洗浴中心归张石经营,设备归张石所有,张石给付王萍经济补偿费21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申请财产保全 可避转移陷阱
针对婚姻一方五花八门的转移财产行为,本市张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世清认为,摆脱“转移”陷阱,当事人还是谨慎细心为好。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一旦发现双方出现了离婚苗头,就及时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监管”共有财产。
王律师还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现代人财产组成成分已不仅仅局限于现金、首饰、房产,而是转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财产,如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金融资产,如股权、期权、股票等;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比较丰富。如果在婚姻的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没有对这些财产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或公证,一旦真的“劳燕分飞”,势必要为财产划分而产生纠纷
离婚转移财产,法院将予以判罚
陈先生和徐女士结婚多年却一直没有孩子,为了这件事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尤其是徐女士对于这段婚姻更是失望的彻底,于是动起了离婚的念头。
陈先生的母亲知道这件事后,特意去咨询了专业人士,知道双方离婚后财产将平均分配。陈母觉得这么做很不公平。陈先生和徐女士现在住的房子是陈、徐两家共同出资购买的,陈家几乎付了房屋价款的百分之九十,如今儿子要离婚,却要把房子的一半分给为陈家没有做过一点“贡献”的徐女士,实在是有些亏。为了儿子离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陈母好些天都没睡安稳。突然有一天,陈母想到了一个把房子“洗”走的办法。
一个月后,当徐女士在家整理屋子的时候,突然有一位自称屋主的男士开门进来。莫名其妙的徐女士在与其进行一番争吵后,才知道丈夫和婆婆已经背着她卖掉了房子。无家可归的她只能搬回娘家住。越想越气的徐女士找到了陈先生,要求他返还自己应得的一半房款。陈先生满口应承,但是前提必须是徐女士先签离婚协议书。不想将事情闹大的徐女士答应了陈先生的要求。拿到徐女士签名的离婚协议之后,陈先生告诉她自己需要去银行取钱,让她先回家。
几天后徐女士又找到陈先生要房款,谁知他一反之前的态度,强硬的告诉徐女士房款被他花掉了。当徐女士要求陈先生拿出证据时,陈先生勃然大怒,对徐女士加以谩骂。气愤不过的徐女士找来自己的几个表兄弟助阵,这时陈先生的态度又急转直下,改口道买房子的钱被他拿去与朋友玩牌,输掉了。面对陈先生前后不一的说法,徐女士心中已然有了结论。可是陈先生一口咬定钱没了,她也没有办法。只能安慰自己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大闹一场后就回去了。
令徐女士意想不到的是,那次对峙之后她就再也无联系上陈先生了。去了几次陈先生的母亲家打听其下落,只得到对方“不知道”的回答。当陈女士问及房款的事情时,陈母更是又哭又闹,甚至对她大打出手。委屈的徐女士无助极了,莫名其妙失踪的前夫,被骗签下的离婚协议,失踪不见的房款,为她本就不幸的婚姻又蒙上了一层阴影。面对这种局面,她觉得自己应该认栽,可是又感到很不甘心,她不知道自己还可以做些什么?
律师建议
首先徐女士应该知道,陈先生的做法是违法的,徐女士的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为了能够尽量将财产追回,徐女士应该尽快采取救济措施。
如果徐女士还没有与陈先生到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话,应该去法院进行起诉离婚或者要求析产。即使办理了手续也可以到法院起诉陈先生,主张其归还财产。
其次陈先生的这种做法是十分不明智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将会施以少分或不分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夫妻财产转移调查:闹离婚 瞒妻3俩车
最近,一则离婚案例吸引了多数人的注意,因为这个案例可是说是对现代婚姻的一个缩写,而其中的财产调查有成了一个明显的亮点。请看案例:
夫妻闹上法庭离婚后,女方发现并声称“当时丈夫隐瞒了6辆车”,而男方同时发现妻子也暗藏了2套房。江北区法院近日判决:两人所掌握的原共同财产相抵后,男方再给付女方8.9万余元。
离婚:豪车房产全归妻
九龙坡市民付静与身为某公司经理的前夫汤明真够折腾:两人1997年结婚,2000年离婚,同年又复婚。2003年8月,经法院调解无效又离婚。调解时双方约定,孩子由汤明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套300平方米的门面、房屋、车库及一辆别克轿车,但有40万元共同债务。
汤明表现出做丈夫的“慷慨”:财产全归付静所有,而40万元债务他负责偿还。
女方:前夫隐瞒了“车队”
付静对此满意,但后来她经过财产调查公司调查后发现发现,两人离婚时汤明居然隐瞒了一支“车队”和3套房屋。“车队”包括:在2003年7月购买的价值42万元的一辆现代轿车(付了25万)、22万元的一辆蓝鸟轿车、4万多元的一辆面包车、2.3万的一辆微车,还有2002年前所购的一辆6.5万元小型汽车和一辆近8万元的长安车。
3套房包括:2002年所购的一套近7万余元房屋,同年按揭购买的两套160多平方米的房屋(首付款交了18万多元,后交了近4万元)。
付静一气之下,将汤明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上述80多万元的财产的一半。
男方:前妻暗藏两套房
面对诉讼,汤明的公司宣称,为避免债权人查封扣押,公司将现代轿车、蓝鸟轿车和一辆面包车登记在汤明名下,这3辆车实际上是公司财产。
然而,汤明发现付静在离婚时也隐瞒了财产:付1999年花6万元购买的一套房屋、2002年又花22万余元购了一套房产。
汤明称,2003年6月,他曾通过别人转交给付静67万元,他要求平均分割。且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欠有106万元债务,也要求付静偿还一半。
法院:所瞒财产都平分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有争议的现代轿车、蓝鸟轿车、面包车3辆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另外2.3万元的微车、6.5万元的小型汽车和近8万元长安车及3套房屋,共价值46万多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所隐瞒的两套房(28万余元)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均应拿出来平分。
至于汤给付静的67万元钱,汤明为了达到离婚目的,离婚当时并没有要求分割,应视为放弃。其他债务借据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付静分得汤明婚前财产23万余元,汤明分得付静的婚前财产14万余元,两人所掌握的财产相抵后,汤明还应给付前妻8.9万余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在这种离婚案例中就可以看出,在现如今,离婚赔偿中的一个显著问题就是对财产的隐瞒和转移,那应该如何面对这种财产转移情况呢?在此,荣威的婚姻律师建议你平时多注意收集一些证据,而在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刻请专业的财产调查公司调查这种现象,而值得强调的是要从合法的角度其获得法院能认可之证据。
【关联法规】
《申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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