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能否再次进行分割?近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长水河办案组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赵某与王某经人介绍于1985年结婚。自2007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赵某提出了离婚。双方于2008年1月在法院办理了调解离婚。协议内容如下:一、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同赵某共同生活,抚育费由赵某承担。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2009年未,王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曾在外地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已装修完毕且一直在对外出租。遂找到了赵某,声称自己对该处房产也享有所有权,并对出租所得的租金自己也享有分配的权利。而赵某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不能再次进行分割,该处房产应归自己所有。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于2010年5月起诉至法院,认为离婚前赵某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当时购买时赵某有意隐瞒并未告知自己,对此自己并不知情,现要求对该房产及出租收益进行再次分割。
北安农垦法院长水河办案组受理了此案,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处:1、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可以认定,赵某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有财产,基于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也应当归夫妻共有。2、离婚后,该财产能否再次进行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有权就该共同财产提起诉讼进行再次分割。3、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王某是在2009年末才发现赵某隐藏了该财产,于2010年5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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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笫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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