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超过二十年是否丧失胜诉权
【案情】
曾某和胡某系夫妻,二人名下有二套房产,并共同生育了一儿曾甲和一女曾乙。1988年胡某因病去世。1995年曾某立下遗嘱,表示自己的房产由儿子继承,并进行了公证。1996年曾某死亡后,曾甲一直占有并使用上述二套房屋。2016年该地进行棚户区改造,涉案房屋均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需要拆迁。现女儿曾乙和儿子曾甲对涉案房屋不能达成协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乙不得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因为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二被继承人死亡均以超过二十年,因此曾乙不得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乙可以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其并未丧失胜诉权。二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并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继承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二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并未分割,继承人曾甲、曾乙在继承开始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遗产的共有状态一直持续到实际处理遗产时止。
三、共有继承人分割遗产的请求权利基础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其并非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而是共有人基于其共有权而产生的消灭共有关系的权利,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约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曾乙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讼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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