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遗产分割的顺序上,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从中可知,在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先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进行办理,无遗嘱时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为了充分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我国《继承法》为胎儿保留了继承份额。《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 的继承人继承。"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在遗产分割时,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这有助于减少在分割遗产时的各种纷争,从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继承法》第巧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物尽其用的原则。在遗产分割时,要有利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方便继承人的生活,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效用。坚持物尽其用,不仅有利于真正实现遗产的实际效用,还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继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继承法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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