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受遗嘱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对于附有义务的遗赠,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遗赠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遗赠的放弃,应当由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是不得损害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继承法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在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受遗赠人在这两个月内不行使权利的,将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二)遗赠的执行
遗赠的执行,是指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后按照遗赠人的指示将遗赠的财产移交给受遗赠人。执行遗赠的人是遗嘱执行人。在遗嘱执行中,我们已经说明了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方式,在此不再论述。遗嘱执行人应按照遗嘱的要求,将遗赠物交与受遗赠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遗嘱的内容。但是,遗嘱执行人应先清偿完遗赠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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