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未履行遗赠所附义务,是否有权受领遗赠
案情介绍
安某与丈夫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某。后丈夫因病去世,安某一人独自把儿子刘某养大刘某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工作生活,只有过节时候才会回家。安某为打发时光,养了一只小狗,取一名“点点' 2008年,安某检查身体时查出消化道内有一恶性肿瘤。安某怕自己死后,“点点”无人照顾,便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遺嘱内容为:“我死后,我的5万元存款归邻居迟某所有,但是迟某必须照顾我的小狗点点,直到点点去世”写完之后,安某在遗嘱下方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2009年初,安某因病去世迟某同意接受遗赠,并受领了5万元遗产。在开始的一个月里,迟某能够照顾“点点” 但随着时间地推移,迟某便不再照顾“点点”,并将“点点”赶到楼道里睡觉。2009年5 月,刘某回家时,看到“点点”没有受到照顾,便将“点点”带回家中照顾,同时要求迟某返还5万元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后刘某将迟某告上法庭,要求迟某返还受领的遗赠。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未履行遗赠所附义务,是否有权受领遗赠。
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嘱中受遗赠人接受遗赠附有一定的义务,当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则不能接受遗赠。在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履行义务是其取得遗产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义务,才能接受遗赠。假如放弃遗赠,则没有履行义务的必要。一般而言,所附的义务不能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德。《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本案中,安某将5万元遗产遗赠给迟某所有,但附加有义务,这个义务是 “迟某照顾小狗点点,直到点点去世”。但是,迟某并没有履行义务,未尽到照顾点点的责任。刘某作为安某的继承人,后负责照顾“点点”。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规定,应由刘某接受安某的5万元遗产。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意见》
第43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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