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的概念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知,遗赠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在遗赠中,设立遗嘱的遗嘱人也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或者遗赠受领人,遗嘱中指定赠与的财产称为遗赠物或者遗赠财产。
与遗嘱继承一样,遗赠也是以遗嘱的存在为前提条件,遗赠可以是遗嘱内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受遗赠人取得的遗赠财产可以是遗赠人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
遗赠可以附有义务,根据遗赠是否附有义务,遗赠可以分为单纯遗赠和附条件遗赠。单纯遗赠,即受遗赠人仅受领遗赠物,而不承担任何条件或者义务。附义务的遗赠,即受遗赠人接受遗赠附有一定的义务,当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则不能接受遗赠。我国《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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