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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常识

继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日期:2018-04-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继承权的主体。虽然国家、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也会接受遗产,但这并不是以继承人的身份接受,而是以遗赠或者接受无人继承遗产的方式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为法定继承人的自然人不享有继承权;在遗嘱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在合法有效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

(3)继承权的标的是财产和财产权利。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继承权具有财产性,只有财产和财产权利才能成为继承权的标的。被继承人的身份或者其他身份利益不能被继承,不能成为继承权的标的。

(二)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行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行使继承权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行使继承权,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不能独立行使,需要依靠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8条进一步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法定代理人应当维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不能滥用代理权,损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三)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一)放弃继承的时间。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需要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在遗产分割之后,继承人放弃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的方式。 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即继承人通过语言、文字表达继承人的意思。《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允许通过默示的方式作出。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又叫继承权的剥夺。继承权丧失以后,继承人将失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 7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继承人实施的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行为即以剥夺生命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假如继承人实施的不是杀害行为,而是伤害行为,或者杀害的不是被继承人,则不丧失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是采取何种手段杀害,不论是亲手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直接杀害或者间接杀害),也不管杀害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属于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第二,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不论继承人的杀害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不影响继承权的丧失。但是,继承人主观上没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而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也不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都丧失继承权。但是,继承人因实施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由于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并不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构成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这是构成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行为的客观要件。其他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其他人。继承人杀害的不是法定继承人,则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条件。继承人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包括直接杀害和教唆他人杀害,也包括杀害既遂和杀害未遂,都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条件。

第二,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这是构成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行为的主观要件。假如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和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比如仇杀、情杀等,则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条件。

继承人主观上是故意,不能是过失,否则不能构成杀害行为。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就构成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让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者困境。构成遗弃行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遗弃的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假如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能力,则不能成为被遗弃的对象。第二,继承人有能力尽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假如继承人不具有尽扶养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即使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也不构成遗弃。比如,5岁的幼童不具有扶养能力,不扶养躺在床上不能动弹的父亲,仍可继承父亲的遗产。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不论其是否构成遗弃罪。

虐待被继承人,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对被继承人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比如打骂、冻饿、烤晒、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被继承人不能从事的劳动等。但是,只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10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论继承人是否构成虐待罪,均丧失继承权。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不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遗嘱是被继承人在其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志。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破坏、毁灭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囑的行为,均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违反,损害了被继承人处分其财产的自主决定权,同时也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权丧失在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针对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资格,其仍然有权 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五)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其继承权进行保护,以恢复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拥有的这种权利就是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就是确认继承人资格;第二,遗产的返还请求权,也就是恢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法律设定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旨在保护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恢复。

(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了督促继承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为了避免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经济秩序的稳定,法律规定了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限内,权利受到侵害的继承人提起诉讼,法院才保护其权利;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后,继承人行使回复请求权,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根据《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继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由此可知,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时效有两个:一个是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计算起点是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在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另一个是诉讼时效期间为 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但不管继承人何时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20年是最长的期限。《继承法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继承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还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等问题。继承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知道继承权被侵害的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继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承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继承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继承,因此使已经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继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继承法意见》第巧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法意见》第16条规定:“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法意见》第17条规定:“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施行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9 条和第140条的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继承人提起诉讼,包括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提出请求时起中断;确能证明继承人向侵害其权利的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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