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知,遗产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遗产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也就是说,遗产存在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前。公民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畴,而是该公民的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分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只有当公民死亡后,其生前的财产才转化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2)遗产具有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此,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属于遗产的范围;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人身权利和相关义务不属于遗产。
(3)遗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由被继承人生前占有,但不是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比如,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而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也不属于遗产。比如,以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权专属于劳动者本人,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4)遗产具有性质上的法定性和合法性。遗产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遗产具有法定性。遗产只能是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不是公民合法取得,或者合法享有的财产,如盗窃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法律不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也不能成为遗产,比如毒品。
(二)遗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公民的收人。所谓收人,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所获得的收人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租金、股息、分红等。除此之外,《继承法》第 4条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也属于公民收人的范畴。《继承法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人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房屋主要是指建筑物部分,不包括所占用的土地部分。因此,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属于遗产;城市房屋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也不属于遗产。但是,公民可以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储蓄,包括存款和利息,是指公民在各类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公民的生活用品,是指公民个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包括物质生活用品和精神生活用品,比如汽车、家用电器、金银饰品、个人衣物、化妆用品和电子产品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归个人所有的树木、竹林以及果园,包括公民自留地或者宅基地中种植的树木、竹林、果园,也包括其承包开荒造林而依法归其所有的树木、竹林、果园。公民的牲畜和家禽,包括公民自己饲养的牛、马、羊、鸡、鸭、鹅等动物。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文物是指在文化、艺术、科学发展史上有价值的物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公民的文物,是指公民个人收藏的各种书画、艺术品、古玩、手稿和其他代表性实物等。但是,对文物的使用和处分不能违反《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图书资料,是指书籍、手稿、笔迹和研究资料及其成果等。公民的图书资料,除了法律不允许个人持有或者所有的以外,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是指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所必需的一切物质条件,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成为遗产。对于法律不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即使被被继承人生前占有和使用,也不能作为遗产。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属于遗产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指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专利的使用权和专利的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公民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是一项兜底的条款,除了上述六种财产以外,其他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继承法意见》第3条规定: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有价证券,是指股票、票据和提单等。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包括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权。除此之外,还有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等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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