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过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作者:刘卫兰
【案情】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系四兄弟,父母去世后,留下一栋四间房的老房子,四兄弟每人分得一间房间,1984年,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刘某1、刘某2、刘某3的房间所占地免费给刘某4建房使用,刘某1、刘某2、刘某3的房间所用的木料、砖瓦等归三兄弟各自所有。事隔三十三年后,刘某4的过继子刘某欲将老房子拆除重建,刘某4未生育子女并已于三年前去世,刘某在刘某4生前按照农村风俗过继给刘某4为子,刘某4去世后,在其碑文上刻有刘某为其子的文字,刘某3称刘某是过继子,不是刘家人,故而不同意刘某拆除老房子建房。
【分歧】
本案中,关于过继子刘某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继承刘某4依据协议所取得在老房子所占地建房的权利,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只是过继子,不是刘某4的亲生儿子,不能继承刘某4的遗产,刘某4的遗产应该由刘某4的兄弟刘某1、刘某2、刘某3继承,刘某不能在老房子所占地上建房。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享有继承权,刘某可以继承刘某4的遗产,刘某有权在老房子所占地上建房。
【管析】
笔者认为,过继子是指被继承人无子的情况下在生前或死后立的嗣子。对于过继子是否可以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是若过继子是在过继父母生前过继,且与过继父母生前已经长期共同生活,相互间已形成了扶养关系的,应视为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过继子视为养子,享有继承权。二是若过继子在过继父母生前过继,但仅有过继的名分,没有同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与过继父母尚未形成收养关系的,过继子不能享有继承权。三是对于过继父母死后过继,过继子与过继父母生前没有共同生活,只是为了延续香火或者给死者披麻戴孝而过继的,这种过继子没有继承权。可见,过继子能否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关键是审查过继子是否扶养过继父母,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本案刘某能否继承刘某4的遗产,还需查明刘某在刘某4生前是否持续一定的时间与刘某4共同生活,是否扶养照顾刘某4至寿终。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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