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牛”身亡 高速管理公司应否担责
作者:熊朵云
【案件】
2016年9月,刘某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撞上突然出现的耕牛,导致刘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的家属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高速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双方持不同意见。刘某的家属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存在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认为刘某超速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公路管理公司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超速驾驶致使其在路面出现障碍物时未能采取合理操作避免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严格按照制度进行了巡查,耕牛走上公路是意外事件,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影响安全驾驶的障碍物,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管析】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后与被告建立了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被告有提供保障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被告未证明其保障了公路的安全畅通,事实上也发生了刘某与“牛”相撞,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发生。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刘某的家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夜间驾驶车辆未有效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综上,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担事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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