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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法定继承 >> 继承权

继承人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表示后能否撤销

日期:2018-03-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人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表示后能否撤销

接受和放弃继承后,不得撤销。我国法律对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后是否可以撤销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已经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不得撤销。因为在实践中,如果允许继承人撤销自己的表示,那么极易引起纠纷从而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案例〕

继承人已经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不得撤销

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陈A系二人之子,陈A与闫某系夫妻关系,陈小A、陈小B系陈A与闫某的子女。陈A因病于2010年2月10 日死亡,其遗留有房屋、小汽车、公司股权、存款等遗产。陈A的法定继承人分别为父亲陈某、母亲王某、配偶闫某、女儿陈小A、儿子陈小B。

2011年7月28日,陈某、王某在北京市志诚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书中内容为“我们是被继承人陈A的父母;被继承人陈A因病于2010年2月10日死亡,遗有财产为:一、坐落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小区5号楼2单元101号房产(面积76.41平方米)上的债权 182,739元;二、坐落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小区2号楼1单元402号房产(面积80平方米)上的债权191,200元;三、号牌号码为京G12345别克轿车一辆;对上述财产,我们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特此声明

2010年8月16日,陈某、王某、闫某、陈小A、陈小B共同签署协议书一份,内容为“陈A已于2010年2月10日去世,留下遗产若干;现经过协商,闫某对陈某、王某进行赡养(每年给付陈某、王某二位老人赡养费8万元人民币,负担二位老人的全部医疗费用)直至二老百年;赡养费给付方式为每年的12月20日至31日一次性给付;另外,陈某和王某居住在大兴区某镇某小区5号楼二单元101室;该房屋系陈A和闫某夫妻共同财产,经协商陈某和王某二位老人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二老百年;根据以上条件,陈某、王某自愿放弃对其子陈A所有遗产的继承,由闫某、陈小A、陈小B依法继承”。

现陈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认为闫某为了独吞遗产,不惜采取转移、隐瞒遗产、利诱、诈骗(公证)等手法,蒙骗、误导自己二人双方所签关于处理遗产的协议书是违法的,所做公证也是违法的。要求依法继承陈A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还可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陈A死亡后,陈某、王某通过签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协议书等形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对陈某、王某产生法律约束力。陈某、王某主张是在受诱骗的情况下作出的上述意思表示,但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陈某、王某主张其与闫某、陈小A、陈小B答订的协议书内容违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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